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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田光与史建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光,史建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1691号原告:田光,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临杰,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勇,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建明,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光与被告史建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光撤回对被告史建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田光承担。助理审判员  李军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嘉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