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田光与史建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光,史建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1691号原告:田光,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临杰,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勇,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建明,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光与被告史建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光撤回对被告史建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田光承担。助理审判员 李军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嘉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