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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朱家曙与朱树明、孔令猛租赁合同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家曙,孔令猛,朱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朱家曙,男,1978年5月25日生,汉族,宣威市人。被执行人孔令猛,男,1975年7月9日生,汉族,宣威市人。被执行人朱树明,男,1980年4月24日生,汉族,宣威市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宣威市人民法院(2014)宣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朱家曙申请执行孔令猛、朱树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朱家曙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1079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5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孔令猛、朱树明已给付申请人人民币20000元,余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执字第2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此执行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胡光佳审判员  张灿伟审判员  叶庆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熙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