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滕得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滕得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927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西三环路一段星狮路511号大合仓C区4F。法定代表人:田永云,系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崇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旭,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告:滕得志,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得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激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梓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