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胡小璐诉李社会、张兰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璐,李社会,张兰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22号申请执行人胡小璐,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社会,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兰真,住郑州市金水区。胡小璐诉李社会、张兰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005322号执行证书及(2014)郑黄证民字第1410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社会、张兰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胡小璐于2015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社会、张兰真银行存款263760元,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