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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东山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启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山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启福,沈东香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山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尖山商住小区*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574730811U。法定代表人:陈国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光华,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世鸿,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启福,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东香,女,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生,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绿,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东山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启福、沈东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山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6民初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东山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以同意按原审判决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东山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山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7元,减半收取403.5元,由上诉人东山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其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花 絮审判员 李 凌审判员 翁艺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卢 杰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