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国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恢46号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国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勉民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毛红军、姜国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限毛红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20元。逾期毛红军未履行。借款人姜国平分批偿还借款本金21000元,剩余本金69000元及利息未归还。执行中,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追加借款人姜国平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遂以(2016)陕0725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姜国平为本案被执行人。此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姜国平银行账户存款46600元,并冻结姜国平工资账户。至此,本案已执行本金72600元,截至2016年3月10日,尚欠本金17400元,利息52359.68元。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3月28日以姜国平有工资收入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依法扣划姜国平银行账户存款52300元。本院遂依法扣划姜国平银行账户存款52300元。执行款51620元已兑付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680元交纳申请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恢46号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国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