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95号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黄承利,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巩通,该单位职员(特别授权)。被告:李强,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喜顺,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清华代理审判员 王灿& # xB;人民陪审员 安 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蔡 鹏 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