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钟林社区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南京市茉莉花农林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流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钟林社区村民委员会,南京市茉莉花农林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1568号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钟林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新篁钟林村。法定代表人周建春,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玖、陈海震,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茉莉花农林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新镇童王村童王组43号。法定代表人徐锦洪,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杰,男,1966年9月23日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南京市下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钟林社区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南京市茉莉花农林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流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钟林社区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钟林社区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钟林社区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43元,减半收取6571元,由原告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钟林社区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夏 雨人民陪审员 毕业明人民陪审员 周 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晓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