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7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7386庄恒祥与张茂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恒祥,张茂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7386号原告:庄恒祥,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巨坤,淮安市淮安区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茂芝,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住淮安区镇淮楼东路89号。负责人:高殿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该公司员工。原告庄恒祥与被告张茂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庄恒祥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恒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庄恒祥负担。审 判 长 唐铭淮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人民陪审员 吴云平二O二O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常 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