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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代郑娟诉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郑娟,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58号申请执行人代郑娟,女,1985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工业开发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代郑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代郑娟拖欠工资14094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贡劳人仲案字(2016)第19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绍清审 判 员  郑淙仁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