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方工业烟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秋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方工业烟台有限责任公司,李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4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方工业烟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李秋祥,男,1961年9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方工业烟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秋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秋祥名下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西海岸路100号10号楼2单元内9号的房产,建筑面积208.84㎡,证号:258298。现被执行人李秋祥已完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北方工业烟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李秋祥名下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西海岸路100号10号楼2单元内9号的房产,建筑面积208.84㎡,证号:258298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侯树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