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民终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桐城市龙腾街道办事处水源村高庄村民组、高智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桐城市龙腾街道办事处水源村高庄村民组,高智进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桐城市龙腾街道办事处水源村高庄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腾街道办事处水源村。负责人:高井贤,该村民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智进,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上诉人桐城市龙腾街道办事处水源村高庄村民组因与被上诉人高智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6)皖0881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桐城市龙腾街道办事处水源村高庄村民组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桐城市龙腾街道办事处水源村高庄村民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桐城市龙腾街道办事处水源村高庄村民组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71元,减半收取535.5元,由上诉人桐城市龙腾街道办事处水源村高庄村民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大庆审判员  江 韵审判员  陈庆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程 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