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廖亦某诉许志某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亦某,许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77号原告:廖亦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告:许志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原告廖亦某诉被告许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廖亦某于2017年4月5日以被告许志某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计102元,由原告廖亦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巧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