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1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袁志友与重庆市垫江县郭唐湾煤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友,重庆市垫江县郭唐湾煤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县郭唐湾煤业有限公司郭塘湾煤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51号原告:袁志友,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贤平,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垫江县郭唐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法定代表人:李方朴,该公司经理。被告:重庆市垫江县郭唐湾煤业有限公司郭塘湾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新民镇南印寺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31300009424。负责人:李方应,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志友与被告重庆市垫江县郭唐湾煤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县郭唐湾煤业有限公司郭塘湾煤矿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志友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袁志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志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9元,本院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温晏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邬亿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