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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崔桂霞与李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桂霞,李勇,贾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2340号原告:崔桂霞,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李勇,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贾海燕,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桂霞与被告李勇、贾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崔桂霞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桂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420元,合计695元,由原告崔桂霞承担。审 判 长  吴 鹏人民陪审员  刘田甜人民陪审员  姜树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