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4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崔桂霞与李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桂霞,李勇,贾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2340号原告:崔桂霞,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李勇,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贾海燕,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桂霞与被告李勇、贾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崔桂霞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桂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420元,合计695元,由原告崔桂霞承担。审 判 长 吴 鹏人民陪审员 刘田甜人民陪审员 姜树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