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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云南苍青商贸有限公司、高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云南苍青商贸有限公司,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2960号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15日生,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申请人:云南苍青商贸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柳苑路阳光花园昕苑。被申请人:高某,女,汉族,1981年1月14日生,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云南苍青商贸有限公司、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苍青商贸有限公司、高某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杨某某已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并交付了50000元的现金补充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某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苍青商贸有限公司、高某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杨某某已预交),由被申请人云南苍青商贸有限公司、高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