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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1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张荣生、李其平、张荣东、曹运侠保证合同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荣生,李其平,张荣东,曹运侠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1民初37-6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泽甫,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煜,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告:张荣生,男。被告:李其平,女。被告:张荣东,男。被告:曹运侠,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荣生、李其平���张荣东、曹运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7)陕0431民初37-3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张荣东名下的车牌号为苏GR**60、车辆型号为LZW6376E3的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017年1月17日至2019年1月16日。查封期间不准过户、不准车辆更新、不准办理所有权、营运权转移手续,不准在车辆上设定其他权利义务。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荣东名下的车牌号为苏GR**60、车辆型号为LZW6376E3的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案件申请费4800元,由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董 凯代理审判员 符 兴人民陪审员 李继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