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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玉兴与张翃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兴,张翃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2民初339号原告:张玉兴,男,194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张翃,女,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张玉兴(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翃(以下简称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遵守2015年9月27号与原告签订的租房委托代办协议(暂定二年期)执行不变;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9月27日协商后签订了租房委托代办协议,将被告的两套房子出租,租房日期和价格全由被告定。协议约定,租期暂定两年,2017年10月10日到期,可时间还没到两年,被告多次到小区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原告生活。因租房委托协议上约定一切由原告代办,3楼的房屋在多个看房人的要求下,原告支出几千元进行了简装,后陈女士一家与原告签订租房协议并于2016年6月5日入住,租房期限还没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被告认可曾同原告签署过租房委托代办协议,但认为:1.2015年9月,被告与原告草签了一份托管租房协议,协议无时间期限,双方可随时终止协议。2016年5月,三楼原住户搬走,被告的孩子刚好毕业,需要收回房屋进行装修,但原告不同意并称其一个朋友暂住一小段时间,房租由原来的每月600元涨至每月1000元,被告出于帮忙的原因就答应让其朋友暂住。2016年7月底,被告电话联系原告,要求收回房屋,但原告拒不配合。约2016年11月初,被告得知原告擅自对3楼房屋进行了改动,被告要求原告立即恢复原样,但原告却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2.原告提供的租房协议的两年期限系伪造。3.截至2017年1月底,原告所拖欠的房租、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共6734元。4.被告要求解除租房委托代办协议。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分别提交的租房委托代办协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虽然二人对租房委托代办协议上是否有两年期限及落款日期存在争议,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否约定有履行期限均不影响双方分别随时行使合同解除权。诉讼中,被告作为委托人已经明确要求解除与原告签订的租房委托代办协议,故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玉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玉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胜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