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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蔡珑与钱益民、张丽丽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珑,钱益民,张丽丽,陈春奕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400号原告:蔡珑,女,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监护人:蔡某(原告父亲),男,汉族,住同上。被告:钱益民,男,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张丽丽,女,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陈春奕,男,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珑诉被告钱益民、张丽丽、陈春奕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珑以双方协商解决彼此纠纷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珑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50元。审判员  何晓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涂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