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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6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诉延边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市丰渠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延吉市国土资源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延边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市丰渠贸易有限公司,延吉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6689号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昌林,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延吉市丰渠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延吉市国土资源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延边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市丰渠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延吉市国土资源局之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点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点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念德审判员  金 贤审判员  崔 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