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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乐民与被执行人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乐民,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3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安乐民,男,住天水市麦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芝兰,(系申请人母亲)被执行人:张伟,男,住天水市麦积区。委托代理人张晓芹,(系申请人母亲)本院在执行安乐民与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为XXXXX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将XXXXX住房一套以XXXXX元抵债给申请人安乐民,多余款项XXXXX元由被执行人张伟从我院执行专户领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非经拍卖程序以物抵债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或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伟的位于XXXXX住房一套作价XXXXX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安乐民抵偿各项损失。此房屋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安乐民。房屋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安乐民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审判长  霍学锋审判员  祝淑荣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丽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