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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行与侯仙峰、孙利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行,侯仙峰,孙利玲,荣志珍,李艳琴,张金瑞,杨泽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21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桂香,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靳玉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行职工。被告侯仙峰,农民。被告孙利玲,农民。被告荣志珍,农民。被告李艳琴,农民。被告张金瑞,农民。被告杨泽红,农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行诉被告侯仙峰、孙利玲、荣志珍、李艳琴、张金瑞、杨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行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鲁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文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