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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新疆广汇热力有限公司与李光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9民初1148号原告:新疆广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苏州路广汇美居物流园O座。法定代表人:徐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怡欢,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清欠员,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西路569号稻香新村小区。被告:李光成,男,身份信息不详,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荷兰二期。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2015-2016年度、2016-2017年度暖气费5527.72元、利息损失123.51元,合计5651.2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李光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光成向原告新疆广汇热力有限公司支付2015-2016年度、2016-2017年度暖气费共计5527.72元(125.63㎡×22元/㎡×2年度);二、被告李光成向原告新疆广汇热力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123.51元(1677.5元×4.875‰/30天×275天)。上述给付款项,合计5651.23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光成负担,应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一并向原告支付。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丁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