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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玉华与蒋丁、张成红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玉华,蒋丁,张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509号申请人:申玉华,女,1956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蒋丁,男,1976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张成红,女,198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人申玉华与被执行人蒋丁、张成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及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20民终10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蒋丁、张成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蒋丁、张成红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蒋丁的合法收入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曾 萍审判员 杨测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