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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9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乾与杨进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乾,杨进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9执351号申请执行人:蒋乾,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侗族,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6407124017,住湖南省会同县地灵乡地灵村五组。被执行人:杨进松,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侗族,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7809191810,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铺口乡红旗村七组。本院在执行蒋乾与杨进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蒋乾要求被执行人杨进松返还借款16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820元、执行费2345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晓毅审判员  严 刚审判员  蒋茂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