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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7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沧州纹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与梁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纹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梁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27民初356号原告:沧州纹诚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皮县东迎宾路北。法定代表人:张建路,该公司经理。被告:梁弘,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天津市大港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梁弘目前实际欠原告货款82700元及利息。被告在2017年5月5日前付清原告所欠货款;二、逾期不付,执行时从2017年2月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付利息;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四、案件受理费2954元,减半收取1477元,原告负担444元,被告负担1033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家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