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周红俊与杜泽群、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俊,杜泽群,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1021号原告:周红俊,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杜泽群,女,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刘伟,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周红俊诉被告杜泽群、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红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个人诉权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俊撤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红俊负担。审判员 姚永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魏晓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