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万某1与万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1,万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260号原告:万某1,女,1987年10月1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万某2,男,1987年8月11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万某1与被告万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4月5日,万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万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万某1负担。审判员 赵广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奕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