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苏雪花与贺德坤、孙兆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雪花,贺德坤,孙兆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1877号原告:苏雪花,女,1983年5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贺德坤,男,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孙兆祥,男,1958年4月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系原告之女),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负责人:李培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明,系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雪花诉被告贺德坤、被告孙兆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雪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綦荣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