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5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玉国与王京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国,王京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民初902号原告:王玉国,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王京亮,男,约5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国诉被告王京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国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详细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国负担。审判员 张翠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顾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