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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刘加雷与邵禹力、王秀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禹力,刘加雷,王秀梅,刘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7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禹力,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人,住徐州市铜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加雷,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人,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审被告:王秀梅,女,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人,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审被告:刘欢,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徐州市铜山区人,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东路17号。负责人:王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琳琳,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邵禹力因与被上诉人刘加雷、原审被告王秀梅、刘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8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禹力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邵禹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禹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邵禹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庆审判员 孙尚武审判员 周美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