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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龙南县新世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胜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南县新世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胜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7民初123号原告龙南县新世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龙南县龙翔广场南侧新世界购物公园,联系方式:1897971****法定代表人王蔚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鹏程,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家住龙南县。被告王胜明,男,1970年4月3日,地址:龙南县,本院在审理龙南县新世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胜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南县新世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南县新世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南县新世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智辉审 判 员 :肖XX代理审判员 : 刘 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廖瑜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