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59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蒋俊、李雪琼、四川藏鑫置业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蒋俊,李雪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5940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杨红予,行长。被申请人:蒋俊,男,汉族,1970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申请人:李雪琼,女,汉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诉被申请人蒋俊、李雪琼、四川藏鑫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本院作出的(2016)川0106民初5940号对蒋俊、李雪琼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大天路×号×—×—×—×房屋。经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蒋俊、李雪琼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大天路×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