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25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法定代理人:车某,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李某2,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之母车某与被执行人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李民初字第2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申请执行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的抚育费人民币20000元。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自动给付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币20000元,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李民初字第267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的抚育费事项执行完毕。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金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