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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洪霞与青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霞,青云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228号原告:王洪霞,女,汉族,1974年10月7日生,住址:四川省双流区被告:青云水,男,汉族,1966年5月10日生,住址:四川省双流区。原告王洪霞与被告青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王洪霞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霞以与被告青云水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霞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王洪霞负担。审 判 员 魏建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丁姣娅书 记 员 徐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