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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邓金罗与熊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金罗,熊林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12民初279号原告:邓金罗,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被告:熊林庆,男,汉族,1967年8月3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原告邓金罗与被告熊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金罗、被告熊林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金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借款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急需用钱,于2016年2月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5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讨被拒。被告熊林庆辩称:借款7500元是事实,但是是双方合伙做工程自己应得的钱。并要求原告与自己算清帐目才同意还款。本院认为:被告认可借款的事实,但认为是双方合伙做工程时应得的收入,并认为当时写“借条”还是写“领条”,意思都一样,待双方就合伙做的生意结算了,自己多拿了就还给原告,少拿了就让原告再补给自己。但被告却又无法向本庭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曾是做工程的合作伙伴。2016年2月7日,被告在原告处拿到现金人民币10000元,并写下了7500元的借条。按借条的“借”字的中文字面意思来解,一是暂时使用别人的财物等;二是暂时把财物等给别人使用。也就是说,借条是在出借人主张权利时或双方约定到期时,是要返还给出借方的。被告作为成年人,具备了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应该知道此笔现金的性质。其辩称的意见,因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林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邓金罗借款人民币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熊林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邬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玲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