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8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福成、王红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福成,王红,樊国庆,王秀英,樊世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1128民再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福成,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红,女,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樊国庆,男,199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秀英,女,1948年6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30311948********,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王集乡樊阁庄村。以上三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世雨,男,1947年7月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现住阜城县佰福城*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樊世雨,男,1947年7月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再审申请人张福成因与被申请人王红、樊国庆、王秀英樊世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阜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2016年11月8日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1128民申2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福成再审请求,依法撤销(2014)阜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再审申请人欠再被申请人货款94850元。再审理由:一、原审判决,违背法定程序,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辩论权。原审法院将诉讼材料寄到再审申请人的原籍,由再审申请人的父母签收,再审申请人的父母对特快专递不懂,没有通知再审申请人,使再审申请人对被起诉、判决根本不知情,直至原审法院执行再审申请人时,再审申请人才知晓诉讼情形。再审申请人从2011年就在衡水市桃城区居住,再审申请人早已不和父母同住,且特快专递也不是由再审申请人签收,居于以上原因,致使再审申请人不能参加诉讼,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辩论权;二、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书错误,再审申请人共欠再审被申请人货款254850元,除原审法院认定的再审申请人偿还再审被申请人货款100000元外,再审申请人于2014年4月14日,偿还再审被申请人2万元,2014年7月18日通过银行转账偿还再审被申请人2万元,2014年11、12月又通过银行转账还再审申请人2万元,因此,再审申请人还欠再审被申请人94850元;三、(2014)阜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中当时的原告樊荣彬已于2015年1月17日因病死亡,故再审申请人变更再审被申请人为樊荣彬的法定继承人,即上述所列四再审被申请人其妻王红、其子樊国庆、其父樊世雨、其母王秀英。综上,原审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第(九)项的规定,特申请再审,请法院支持。再审被申请人辩称,起诉状为2013年9月1日张福成打了一份欠条254850元,之后2014年10月21日起诉时张福成已偿还100000元,还剩154850元,所以我方起诉时为154850元,所以原判决也为154850元。到了2014年12月又给了20000元,在执行时扣除了20000元,后来又执行了110000元。现实际还欠2485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阜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福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樊荣彬货款154850人民币,并支付欠款利息(按欠款本金154850元人民币计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3年9月2日付至欠款偿清之日)。本案在审理中查明,再审申请人张福成于2014年12月份给付被申请人20000元;在后来执行过程中给付被申请人110000元;另外,再审申请人张福成主张2014年4月14日给付被申请人货款20000元,由樊荣彬打的收条为证,2014年7月18日,通过合伙人樊荣伟银行转账给被申请人20000元,有银行转账凭证为证,被申请人主张再审申请人还欠部分吊篮配件款。本案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红、樊国庆、王秀英、樊世雨与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福成就双方之间的欠款事宜,均尊重履行至今的现实,以后互不追究,双方两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698.5元,由被申请人王红、樊国庆、王秀英、樊世雨负担(已交付);再审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再审申请人张福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世春人民陪审员 王婷婷人民陪审员 郭玉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仝运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