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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宋少将、张泽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少将,张泽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50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少将,男,1994年4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淳化县。2016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9日被羁押),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泽洁,男,1998年1月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2016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9日被羁押),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少将、张泽洁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少将、张泽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宋少将、张泽洁伙同蒋永强(另案处理)在昆山市张浦镇周巷村XXXX号出租户XX号出租屋内,窃得被害人李某的金色苹果6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185元。2016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宋少将伙同他人在昆山市张浦镇施条村驿站网吧内,窃得被害人黄某口袋内的人民币750元。被告人宋少将、张泽洁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少将、张泽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某、王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黄某的陈述,昆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少将、张泽洁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宋少将参与入户盗窃、扒窃作案二起,价值人民币3935元,被告人张泽洁参与入户盗窃作案一起,价值人民币3185元,均属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少将、张泽洁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宋少将、张泽洁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少将、张泽洁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私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宋少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泽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少将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泽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宋少将、张泽洁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三千一百八十五元。责令被告人宋少将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七百五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燕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雅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