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3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李杰与李永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李永胜,张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海执字第3396号 申请执行人:李杰,女,1944年6月8日出生,回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英华,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永胜,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丽君,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李杰与李永胜、张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永胜、张丽君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侯军辉 审 判 员 王 平 审 判 员 李春荣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颢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