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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与祝凤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祝凤君,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祝凤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4民初357号原告: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表人:王树坤,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天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阚婷婷,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祝凤君,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祝贵臣,男,194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原告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祝凤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天宇、阚婷婷、被告祝凤君委托代理人祝贵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的2011年度至2015年度的物业费8079.55元及滞纳金1767.5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为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佳苑XX室业主,该房屋面积为108.16平方米,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拒绝交纳2011年至2015年的物业费,故原告诉至法院。祝凤君辩称,我是2006年入住涉案房屋,房屋把西山一直漏雨,一直找原告维修,没人来修,漏雨问题一直没解决,所以2011年至2015年没有交纳物业费。我现在不用原告维修,原告把相关的费用及损失给我,我自行维修。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居住的房屋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理应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居住的房屋长年漏雨,原告未能及时有效的履行修缮义务,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因此,被告不交纳物业费是对原告未充分履行维修义务的合理抗辩,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帅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