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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辖终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与南充市高坪区桥达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南充市高坪区桥达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辖终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外西街**号。法定代表人:邬清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市高坪区桥达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沁园路**号*幢*层附**号。法定代表人:邓承明。上诉人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以下简称省水电局)因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3民初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省水电局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在《借款人居间服务合同》中对管辖没有约定,发生纠纷后未对此达成协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居间合同履行地应为居间标的的履行地,本案接收借款的账户为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青海分公司账户,履行地应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高坪区辖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裁定应予撤销;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居间服务合同纠纷,双方在《借款人居间服务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也无证据证明事后对此达成了协议,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应认定诉请接收货币的被上诉人南充市高坪区桥达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公司所在地位于高坪区辖区,故高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说理虽有不当,但其裁定驳回省水电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的结果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