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裁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建民与承德县头沟镇朱营村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民,承德县头沟镇朱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裁28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民,男,1970年5月7日生人,汉族,农民,住承德县头沟镇头沟村。被执行人承德县头沟镇朱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富志,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王建民与承德县头沟镇朱营村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将被执行人承德县头沟镇朱营村村民委员会在农经站的经费扣划至承德县人民法院,并已兑付给申请人,案件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9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