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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4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襄阳长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城光彩投资有限公司、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长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城光彩投资有限公司,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965号原告:襄阳长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胜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七里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50680717L。法定代表人:徐富清,长胜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宜城光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彩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燕京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6951399807。法定代表人:王超,光彩公司董事长。被告:宜城市华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汉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78092123XH。法定代表人:李辉峰,华龙公司总经理。原告长胜公司与被告光彩公司、华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长胜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襄阳长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宗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红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