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胡春雨诉被告杨文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雨,杨文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191号原告:胡春雨,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法定代理人:王秀兰,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芳,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刚,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法定代表人:薛刚。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展,四川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春雨诉被告杨文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春雨的法定代理人王秀兰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春雨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03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阳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