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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汉阴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敖翔、刘刚、汉阴县秦巴绿色山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阴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敖翔,汉阴县秦巴绿色山珍有限公司,刘刚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93号原告汉阴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汉阴县城关镇北城街41号,法定代表人何升珍,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消,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静,公司员工。被告敖翔,男。被告汉阴县秦巴绿色山珍有限公司,住汉阴县城关镇龙岭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尤正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明,陕西振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刚,男。原告汉阴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敖翔、被告刘刚、被告汉阴县秦巴绿色山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汉阴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阴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阴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01元免于缴纳。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佳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