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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郑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郑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81号原告:高某某,女,1979年6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委托代理人:高琼华,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委托代理人:刘华,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家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