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郑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郑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81号原告:高某某,女,1979年6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委托代理人:高琼华,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远安县。委托代理人:刘华,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家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