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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18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神安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涪陵区顺安工业气体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神安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涪陵区顺安工业气体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1821号之一原告:重庆市神安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东溪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09418391R。法定代表人:马培英,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权,男,公司职工。被告:涪陵区顺安工业气体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涪陵市涪陵区荔枝街道办事处乌江村三组46号,工商注册号500102600608206。经营者:何晓梅,女,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重庆市神安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涪陵区顺安工业气体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神安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神安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计341元,由原告重庆市神安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 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