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邬仕婉与俞国平、夏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仕婉,俞国平,夏汉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983号之一原告邬仕婉,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定军,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国平,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舟山市普陀区,现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夏汉燕,女,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舟山市普陀区,现住舟山市普陀区。原告邬仕婉诉被告俞国平、夏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邬仕婉于2017年4月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俞国平、夏汉燕的起诉。本院认为,邬仕婉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邬仕婉撤回对俞国平、夏汉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16400元,由邬仕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丽玲?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