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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7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范某、谢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范某,谢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7民初47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退休老师,住遂川县。被告:范某,男,汉族,农民,住遂川县。被告:谢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范某、谢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支付房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玉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肖彦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