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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甘桂纯、彭英申请执行黑龙江省隆盛煤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桂纯,彭英,黑龙江省隆盛煤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异4号案外人:李会书,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现住密山市密山镇。申请执行人:甘桂纯,男,1954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密山市。申请执行人:彭英,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住址密山市密山镇。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隆盛煤焦有限公司,地址密山市连珠山镇。法定代表人:苑敏江,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甘桂纯、彭英申请执行黑龙江省隆盛煤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会书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执行标的异议,现李会书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李会书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李会书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魏明珠审判员  张海鸥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闻亭 更多数据: